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揚音響企業社即林志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4,5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