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
- 原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揚音響企業社即林志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4,5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揚音響企業社即林志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4,5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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