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原 告 旺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定宏 原 告 吳玲玲 被 告 林富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