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 原告
-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鴻祥
- 被告
-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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