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原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告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