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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告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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