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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日發鐵工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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