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音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