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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9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98號

原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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