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67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原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楊峻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另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33,6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