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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文衍正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8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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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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