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8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8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