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0號
- 原告
- 正曜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棋
- 被告
-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