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5號原 告 黃怡瑄 上列原告黃怡瑄因與被告藝美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