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號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陳建江 胡伊仿 被 告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參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