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
- 原告
- 偉鋼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姜良偉
上列原告偉鋼工程行與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
上列原告偉鋼工程行與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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