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原 告 偉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姜良偉 上列原告偉鋼工程行與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