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2號原 告 蔡佳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陸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