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黃珮如

  • 原告
    蔡佳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2號原   告 蔡佳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陸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