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

原告
吳飛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0000-000=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