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5號原 告 吳飛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0000-000=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