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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劉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劉曉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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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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