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 原告
- 劉曉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8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