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51號原 告 鄒新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寶車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