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博
陳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忠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