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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陳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忠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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