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96號
- 原告
- 李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