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43號原 告 李展榕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李玉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玉琴即瘋手機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就給付工資部分(含薪資及加班費),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即1,000元/2),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 元=500元)。又本件起訴狀未經原告法定代理人黃麗娟、李玉 森簽名,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法定代理人黃麗娟、李玉森之簽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