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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牧卡工作室有限公司許瓊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57號原   告 牧卡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泓其 原   告 許瓊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龍堡軟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牧卡工作室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原告許瓊文訴訟金額為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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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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