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
- 原告
- 陳麒任
- 被告
- 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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