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原 告 陳麒任 被 告 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