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
- 原告
-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志明(已殁)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核定價額新臺幣肆萬元,另加計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合計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