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鳳珠
  •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 原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76號原   告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志明(已殁)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牌照兩面及行照乙枚核定價額新臺幣肆萬元,另加計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合計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韻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