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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告
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志鵬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玲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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