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林文煌 張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華食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抽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睿廷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