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 原告
- 林文煌
張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華食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抽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睿廷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張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華食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抽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睿廷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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