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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夏之陽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馬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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