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夏之陽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馬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