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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7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78號

原告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告
英商赫德森環球資本有限公司
代理人
梁永堅 Leung Wing Kin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商赫德森環球資本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0,5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90,991元。惟原告如能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且較本院所核定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74,000元x12月÷10%=8,88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積欠租金部分:200,516元。
3.訴之聲明第二項附帶請求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4.以上合計9,080,516元(計算式:8,880,000元+200,516元=9
 ,080,516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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