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林家豪
- 原告吳運哲
- 被告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82號原 告 吳運哲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香港商推推房互聯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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