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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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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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