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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號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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