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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6號

原告
林三傑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威工程行、李晟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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