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6號原 告 林三傑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威工程行、李晟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