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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郭力菁

  • 當事人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原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三亞寶石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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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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