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58號原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三亞寶石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