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陳燦煌、劉三漢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融通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律師 被 告 融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通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775元【包含第一項聲明220萬元(每個停車位為110萬元,共計220萬元)及第二項聲明1,380,77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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