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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返還租賃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律師
被告
融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通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775元【包含第一項聲明220萬元(每個停車位為110萬元,共計220萬元)及第二項聲明1,380,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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