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 原告
-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正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邱叙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5,5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1,0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