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4號原 告 曾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