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4號
- 原告
- 曾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