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場地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5號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場地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