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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場地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沈冠名

  • 當事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5號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場地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零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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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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