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