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睿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羽襄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6萬5,760元…」,第2項係請求:「被告睿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KONICA MINOLTA/M-BH215數位機一台(含傳真單元、擴充組件、單層卡匣、自動送稿機)及BROTHER/M-MFC-L8600CDW彩色多功能雷射印表機一台。 」、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2萬5,6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萬7,257元(計算式:16萬5,760元+數位機及雷射印表機殘值7萬5,897元+ 2萬5,600元=26萬7,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