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宇杰
- 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被告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儀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叡
- 被告
-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子
- 被告
-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