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原 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杰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 訴訟代理人 李育叡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被 告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