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98號原 告 知己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6,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