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7號原 告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來發、張茂楷、黃鏹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