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立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