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告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歐品廚藝)
法定代理人
游安安
訴訟代理人
游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振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45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