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 原告
- 時尚廚衛企業有限公司(歐品廚藝)
- 法定代理人
- 游安安
- 訴訟代理人
- 游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振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45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