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0號原 告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賢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