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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被告
金桂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一鳴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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