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瑞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偉律師
- 被告
- 金桂冠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一鳴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