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58號
- 原告
- 宏林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霖
- 被告
- 陳書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26日起的每個25日,按月支付原告擁有之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4 樓房屋,權利範圍7 分之1 的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1,309元,直至原告房屋產權因移轉而消失之日止;㈡以上被告應付原告租金,應於本訴訟事件經貴院判決確定之日起7 日內,將已到期而未支付的租金以現金一次付清給原告。另以判決確定日為準而為到期的租金,應於該期當月的25日付清給原告。上列應付租金如有逾期支付時,另按逾期支付金額每萬元加計3 元的罰款,一併付清給原告;倘逾期達90日以上時,原告得不經訴訟程序即可逕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前揭聲明㈠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訴,且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並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80 元(計算式為:1,309 元×12×10=157,080 元)。至於前揭聲明㈡部分,僅係就被告應給付之方式所為之說明,不具單獨之訴之利益,自無須併算其價額。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0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