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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當事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號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吉利汽車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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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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