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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黃珮如

  • 當事人
    陳貫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原   告 陳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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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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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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