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陳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補字第7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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