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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7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8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冠貿易有限公司、陳志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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