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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原告
澄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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