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澄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成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