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原 告 陳巧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灣灣音樂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黃韻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