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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陳巧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原   告 陳巧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灣灣音樂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黃韻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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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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