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陳巧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灣灣音樂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黃韻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4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灣灣音樂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黃韻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