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80號原 告 葉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